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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07年课程改革实验区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9-17 11:10:53  发布人:xaci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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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07年课程改革实验区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2007年课程改革实验区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中招生录取
1. 课改实验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多元评价和择优录取相结合的原则。要切实改变将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唯一标准的做法。
2. 高中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
1)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若六个维度均达到C级以上(含C级),则具备普通高中(包括综合高中)录取资格;若六个维度中任意2个维度达到B级以上(含B级),则具备重点高中录取资格。
2)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各科等级均为C级以上(含C级)为高中招生必备条件。
3)在符合上述录取资格和必备条件的前提下,一般应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按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的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等级相同情况下,参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亦可参考《陕西省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生综合评价报告单》中所列的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实验操作考核成绩、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
3.各市(区)高中招生录取要与综合素质评价挂钩,各项高中招生录取依据要纳入《2007年高中新生录取档案袋》,并建立高中录取方案申报、审核制度。
4. 各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课改实验区实行高中招生计划单列。省、市级标准化高中在实验区初中学校的总招生人数应比上年有所增加。鼓励各市积极探索和试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的办法,以及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等多样化的高中招生办法,在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组织招生时,应将优质高中招生计划10%以上的比例向薄弱初中分配,以扩大高中优质资源覆盖面,促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
. 建立特长生单独录取制度是满足不同学生的需要,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高中学校特色建设的重要举措,应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1)特长生录取既要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又要关注某一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2)特长生的范围包括:三年来在市级以上体育运动会、艺术活动、科技小发明、小制作或电脑机器人比赛中获奖的考生,在国家体育或艺术等级测试中达到一定等级的考生,在公开出版的书刊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绘画、书法、摄影等艺术作品或科技方面论文的考生。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体育、艺术、科技类特长生,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由考生毕业学校初审后统一汇总上报市教育局进行复审。
4)各市、县教育局要根据辖区内各高中学校的办学传统和特色发展情况,确定招收特长生的学校资格和人数比例,审批各校制定的报名条件、资格认定方式及录取办法等,向社会张榜公示后实施。特长生资格确认工作应于全省统一学业考试报名前结束。
5)特长生的录取工作要单独进行,达到规定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要求方可录取,各市教育局根据学校不同特色提出相应要求。
6)加强对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强化制度和社会宣传,使特长生的申报、认定、审核、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严格,过程透明,公平公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加强领导,制定有力措施,精心组织。要成立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确保我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2.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尤其是高中招生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挂钩问题。教研、考试、招生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各自负责的工作。
3. 各市(区)及实验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符合本市(区)实际的实施方案。
4.要重视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向广大家长和社会宣传推进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义,以取得理解和支持。
三、制度保障
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通过制度创新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要建立和实行严格的诚信制度、公示制度、监督、申诉、责任追究等制度。
(一)建立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诚信制度
1. 在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中,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命题、审题、阅卷和保密制度及程序规范;加强命题、审题和阅卷人员队伍作风建设。
对参与命题、审题、制卷、阅卷的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除具有相关的专业水平和知识经验外,还应择优选用政治思想进步、师德良好、办事公正的人员承担。
2. 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各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在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的密切监督下进行,实行各级领导问责制。同时,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监督。招生期间,各中招办及学校设立咨询、举报电话,并及时给予答复。
高中招生录取办法及有关信息必须提前向社会通告。录取情况应及时向学生原毕业学校和社会公布,接受学生、教师、家长的监督。
3. 在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综合评价报告单填写及志愿填报过程中,学生应该自觉遵守诚信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个人情况,不弄虚作假,违纪舞弊。
4.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等各项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增强个人诚信意识和信用责任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维护和保障初中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改革的顺利进行。
对在工作中按诚信、公正行事的学校和个人予以表彰,并纳入诚信档案。在晋升、晋级和先进个人评选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 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纪工委负责对初中学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录取过程中各种失信现象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做出处理。
  (二)建立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公示制度
1.考试及招生期间,各地要将这些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及各学校的公示栏向社会公布,以杜绝腐败现象,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设立的公示栏、公示榜要位置明显,字体端正,便于观看。
2.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公示的内容,各学校事前必须报经实验区教育局有关部门审核。公示收费的项目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3.实验区教育局负责及时做好初中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促学校做好公示工作。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教育纪检部门负责对公示制度进行全程监督。
(三)建立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监督、申诉、责任追究制度
1.在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过程中,要对各初中学校的公示情况,对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的选拔、任用情况,对有关学校和人员的工作执行情况、违规违纪及申诉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2.采用的监督方式有: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组建实验区巡查小组,对学校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由各级教育纪检部门负责对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中的失职、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1)根据失职、违纪、违规情节,分别做出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公开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并记入单位或个人诚信档案。
2)对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取消资格、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拒绝录取等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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